三美股份:浙江三美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2024年4月)
三美股份资讯
2024-04-29 18:0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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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4-04-30


浙江三美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2024 年 4 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三美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关联交易行为,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保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企业会计准则第 36 号——关联方披露》《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业务规则和《浙江三美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关联交易行为应当合法合规,不得隐瞒关联关系,不得通过将关联交易非关联化规避相关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相关交易不得存在导致或者可能导致公司出现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为关联人违规提供担保或者其他被关联人侵占利益的情形。

第三条 公司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详细了解交易标的的真实状况和交易对方诚信记录、资信状况、履约能力等,审核评估相关交易的必要性、合理性和对公司的影响,根据充分的定价依据确定交易价格。重点关注是否存在交易标的权属不清、交易对方履约能力不明、交易价格不公允等问题,并按照《股票上市规则》的要求聘请中介机构对交易标的进行审计或者评估。

交易对方应当配合公司履行相应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履行公司关联交易控制和日常管理职责。

第五条 公司临时公告和定期报告中非财务报告部分的关联人及关联交易的披露应当遵守《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 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的规定。


定期报告中财务报告部分的关联人及关联交易的披露应当遵守《企业会计准则第 36 号——关联方披露》的规定。

第二章 关联人的认定

第六条 本制度所称公司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和关联自然人。
第七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为本公司的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一) 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 由上述第(一)项所列主体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公司、控股子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主体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 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担任董事(不含同为双方的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控股子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主体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四)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五)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八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 公司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三) 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 本条第(一)、(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指包括配偶、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下同);

(五) 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自然人。

第九条 在过去 12 个月内或者相关协议或者安排生效后的 12 个月内,存在第
七条、第八条所述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人。
第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说明,公司做好登记管理工作。

公司应当及时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管理系统填报和更新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信息。

第十一条 公司关联自然人申报的信息包括:

(一)姓名、身份证件号码;

(二)关联关系及其他说明等。

公司关联法人申报的信息包括:

(一)法人名称、法人组织机构代码;

(二)关联关系及其他说明等。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逐层揭示关联人与公司之间的关联关系,说明:

(一)控制方或股份持有方全称、证件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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