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4-30
浙江三美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2024 年 4 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三美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理财业务的管理,有效控制风险,提高投资收益,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浙江三美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委托理财”是指公司利用闲置自有资金、闲置募集资金通过委托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信托公司、基金公司、保险公司、资产管理公司等金融机构进行短期、低风险委托理财,在确保资金安全性、流动性的基础上实现资金保值增值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银行理财产品、信托产品、基金产品、保险理财产品等,产品期限原则上不超过 12 个月。
第三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应坚持“规范运作、防范风险、谨慎投资、保值增值”的原则,用于委托理财的资金应当是公司闲置资金,不得挤占公司正常运营和项目建设资金,不得因进行委托理财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资金需求,以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主营业务的发展为先决条件。
第四条 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和闲置募集资金进行委托理财应分别审批、披露、实施和管理,使用闲置募集资金委托理财应严格遵守《规范运作》的规定。
第五条 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委托理财,其投资的产品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 结构性存款、大额存单等安全性高的保本型产品;
(二) 流动性好,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投资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开立或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上市公司应该及时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
第六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全资、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的委托理财管理。子公司进行委托理财须根据本制度报经公司审批,未经批准不得进行任何理财活动。
第二章 审批权限和披露程序
第七条 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委托理财的决策机构和审批权限:
(一) 使用闲置自有资金单次或连续12个月委托理财金额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在投资之前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1. 委托理财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2. 委托理财预计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二) 使用闲置自有资金单次或连续12个月委托理财金额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除履行本条第(一)款义务外,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1. 委托理财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2. 委托理财预计产生收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三) 未达到董事会审议标准的委托理财事项,由公司董事长审批。
(四)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八条 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委托理财,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监
下列内容:
(一) 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三) 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额度及期限,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四) 投资产品的收益分配方式、投资范围及安全性;
(五) 监事会、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第九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时,应当以发生额作为计算标准,在连续 12 个
月内累计计算。经累计计算的发生额达到第七条第(一)(二)(三)项规定标准的,适用第七条第(一)(二)(三)项的规定。已经按照上述规定标准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第十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投资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投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以预计的委托理财额度计算占净资产的比例,适用《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
相关额度的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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