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4-26
广西柳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2024年4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广西柳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募
集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和效益,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广西柳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公开发行证券(包括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等)以及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但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 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与管理应遵循规范安全、专户存储和便于监督
的原则。
第四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
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建立健全募集资金存储、使用和管理的内部控制制
度,对募集资金存储、使用、变更、监督和责任追究以及募集资金使用的申请、分级审批权限、决策程序、风险控制措施及信息披露程序等内容进行明确规定,并确保该制度的有效实施。
第二章 募集资金的存储
第六条 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必要的验资手续,由符合《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
第七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项账户(以下简称
“募集资金专户”)集中管理,募集资金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它用途。
同一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原则上应当在同一专户存储。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以下简称“超募资金”)也应当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第八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账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该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
(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放金额;
(三)商业银行应当每月向公司提供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四)公司 1 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募集资金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公司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五)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募集资金专户资料;
(六)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及配合职责、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和商业银行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方式;
(七)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违约责任;
(八)商业银行 3 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商业银行变更等原因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两周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及时公告。
公司通过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应当由公司、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子公司、商业银行和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共同签署三方协议,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应当视为共同一方。
第三章 募集资金的使用
第九条 公司在使用募集资金时,必须严格按照公司资金管理制度进行申请
并履行资金使用审批手续:
(一)凡涉及每一笔募集资金的支出均须由使用部门提出资金使用申请,经主管部门经理(或项目负责人)签字,报财务管理中心审核后,逐级由公司业务分管领导、财务总监审批后予以付款。
(二)财务管理中心按募投项目记录使用募集资金的用途、金额、款项提取或划拨的时间等,按季度将募集资金支付情况报备公司证券投资部。
公司应当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公允性,防止募集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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