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4-26
广西柳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西柳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聘(含
续聘、改聘,下同)会计师事务所的相关行为,提高审计工作和财务信息质量,切实维护股东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广西柳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是指公司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要求,
聘任执行年度报告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内部控制及相关信息进行审计,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的行为。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其他审计业务,视重要性程度可比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
计委员会”)审议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大会决定。公司不得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前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审计业务。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第四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开展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所需的执业资格;
(二)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内部管理和控制制度;
(三)熟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四)具有完成审计任务和确保审计质量的注册会计师;
(五)认真执行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和执业质量记录,近三年未受到与证券期货业务相关的行政处罚;
第三章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程序
第五条 下列机构或人员可以向董事会提出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一)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二)独立董事或 1/3 以上的董事;
(三)监事会。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工作,并监督其审计工作开展情
况。审计委员会应当切实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董事会的授权制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政策、流程及相关内部控制制度;
(二)提议启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工作;
(三)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监督选聘过程;
(四)提出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费用的建议,提交决策机构决定;
(五)监督及评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
(六)定期(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及审计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七)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有关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选聘、邀请招标、
单一选聘以及其他能够充分了解会计师事务所胜任能力的选聘方式,保障选聘工作公平、公正进行。
(一)竞争性谈判:邀请两家以上(含两家)会计师事务所就服务内容、服务条件进行商谈并竞争性报价,公司据此确定符合服务项目要求的最优的会计师事务所;
(二)公开选聘:以公开招标的方式邀请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参加公开竞聘;
(三)邀请招标:以邀请投标书的方式邀请三家以上(含三家)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参加选聘;
(四)单一选聘:直接邀请某家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商谈、参加选聘。
公司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等公开选聘方式的,应当通过公司官网等公开渠道发布选聘文件,选聘文件应当包含选聘基本信息、评价要素、具体评分标准等内容。选聘结束后,公司应及时公示选聘结果,公示内容主要包括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和审计费用。
第八条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价要素,至少应当包括审计费用报价、会计
师事务所的资质条件、执业记录、质量管理水平、工作方案、人力及其他资源配备、信息安全管理、风险承担能力水平等。
评审工作组应对每个有效的应聘文件单独评价、打分,汇总各评价要素的得分,并对参与评价人员的评价意见予以记录并保存。其中,质量管理水平的分值权重应不低于 40%,审计费用报价的分值权重应不高于 15%。
第九条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程序如下:
(一)审计委员会启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工作,提出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条件、要求,牵头组织审计部、财务管理中心、证券投资部等相关部门成立评审工作组开展前期准备、调查、资料整理等工作;
(二)评审工作组编制选聘文件,报送审计委员会审核通过后,根据选聘方式相应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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