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傲化学:大连百傲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百傲化学资讯
2024-04-25 19:41: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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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4-04-26


大连百傲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大连百傲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投资
决策和管理,规范对外投资行为,防范对外投资风险,保障对外投资安全,提高对外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大连百傲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建立本制度旨在建立有效的管理机制,对公司在组织资源、资产、
投资等经营运作过程中进行效益促进和风险控制,保障资金运营的收益性和安全性,提高公司的盈利能力和抗风险能力。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为获取收益,将一定数量的货币资金、
股权、股份、实物、无形资产等可供支配的资源投向其他组织或个人的行为,包括股权投资、并购重组、委托理财、委托贷款、投资交易性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等。

第四条 公司的对外投资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产业政策规定,符
合公司发展战略和发展规划,有利于增强公司竞争能力,有利于合理配置企业资源,创造良好经济效益,提高公司盈利能力,促进公司可持续发展。

第二章 对外投资审批权限

第五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为公司对外投资的决策审批机构,各自在其
审批权限范围内对公司的对外投资作出决策。

第六条 公司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达到下列标准之一,应
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并及时披露: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
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 万元;

(三)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四)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六)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七条 公司对外投资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及时
披露: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万元;

(三)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四)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六)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七) 董事会认为需要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交易。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值计算。

第八条 公司对外投资事项,应对相同标的类别按照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
算的原则,分别适用本制度第六条或第七条规定。已按照本制度第六条或第七条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累计计算范围。

公司对外投资中发生购买或出售资产交易,不论交易标的是否相关,若所涉及的资产总额或成交金额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经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九条 对外投资项目在实施过程中投资额或有关事项发生重大变更的,应
重新提交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审批和披露。

第十条 公司对外投资的收回、转让、核销等依照本制度第六条、第七条、
第八条规定履行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决策审批和披露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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