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4-26
大连百傲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大连百傲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聘会计师事
务所相关行为,切实维护股东利益,提高财务信息质量,保证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连续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大连百傲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是指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聘任
(含续聘、改聘)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会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的行为。
公司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从事除财务会计报告审计之外的其他法定审计业务的,可以比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
员会”)审议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大会决定。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向公司指定会计师事务所,不得干预公
司审计委员会、董事会及股东大会独立履行审核职责。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第五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主体资格,具备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开展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所需的执业资格;
(二)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和有效的内部管理和控制制度;
(三)熟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质量记录、职业道德记录和信誉;
(五)具有审计上市公司工作经验,具有完成审计任务和确保审计质量的注册会计师;
(六)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程序
第六条 下列机构或人员可以向公司董事会提出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一)审计委员会;
(二)过半数的独立董事或 1/3 以上的董事;
(三)监事会;
(四)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工作,并监督其审计工作开展情况。
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时,审计委员会应当切实履行如下职责:
(一)按照董事会的授权制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政策、流程及相关内部控制制度;
(二)提议启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工作;
(三)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监督选聘过程;
(四)提出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费用的建议,提交董事会、股东大会决定;
(五)监督及评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
(六)定期(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及审计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七)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有关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可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单一
选聘以及其他能够充分了解会计师事务所胜任能力的选聘方式,保障选聘工作公平、公正进行。
(一)竞争性谈判,指邀请两家以上(含两家)会计师事务所就服务项目的报价,以及就相关服务事宜进行商谈,公司据此确定符合服务项目要求的最优会计师事务所;
(二)公开招标,指以公开招标的方式邀请具备规定资质条件会计师事务所参加公开竞聘;
(三)邀请招标,指邀请两家以上(含两家)具备规定资质条件会计师事务所参加竞聘;
(四)单一选聘,指邀请某家具备规定资质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参加选聘。
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等公开选聘方式的,应当通过公司官网等公开渠道发布选聘文件,选聘文件应当包含选聘基本信息、评价要素、具体评分标准等内容。
第九条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一般程序如下:
(一)审计委员会提出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条件及要求,并通知公司有关部门开展前期准备、调查、资料整理等工作;
(二)参加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在规定时间内,将相关资料报送审计委员会工作小组,审计委员会工作小组将整理后的相关资料进行初步审查,并提交审计委员会;
(三)审计委员会依据评价标准,对参加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予以客观评价,并形成书面审核意见;同时根据拟聘用结果提出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费用的建议,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四)董事会审核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表决,公司按相关规定及时进行信息披露;
(五)股东大会对董事会提交的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进行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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