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4-26
大连百傲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2024 年 4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1
第二章 监事会的组成和职权...... 1
第三章 监事会会议的召开...... 2
第四章 监事会会议的议事程序...... 5
第五章 监事会决议的执行和反馈...... 6
第六章 附则...... 7
大连百傲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完善大连百傲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规范本公司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促使监事和监事会有效地履行其职责,提高监事会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其他法律、法规以及《大连百傲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监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监事会依法检查公司财务,监督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合法合规性,行使《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监事会的组成和职权
第三条 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包括两名股东代表监事和一名职工代表监事。
第四条 监事会设主席一名,由全体监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五条 监事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股东代表担任的监事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第六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依法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九)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七条 监事会设监事会办公室,主持监事会日常事务。
监事会主席兼任监事会办公室负责人,保管监事会印章。
第三章 监事会会议的召开
第八条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监事会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定期会议。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事会主席应当在十日内召集并主持监事会临时会议:
(一)任何监事提议召开时;
(二)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和其他有关规定的决议时;
(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或者在市场中造成恶劣影响时;
(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股东提起诉讼时;
(五)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在发出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之前,监事会办公室应当向全体监事征集会议提案,并可以向公司员工征求意见。在征集提案和征求意见时,监事会办公室应当说明监事会重在对公司规范运作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行为的监督而非公司经营管理的决策。
第十一条 监事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通过监事会办公室或者直接向监事会主席提交经提议监事签字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监事的姓名;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监事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在监事会办公室或者监事会主席收到监事的书面提议后三日内,监事会办公室应当发出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通知。
监事会主席怠于召开会议的,提议监事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第十二条 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十三条 监事会召开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监事会办公室应当分别于会议召开十日以前和五日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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