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傲化学:大连百傲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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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25 19:41: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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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4-04-26


大连百傲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大连百傲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法人治理制度,规范公司董事、监事的选举,维护公司中小股东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大连百傲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治理文件等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指累积投票制,是指公司股东大会在选举两名以上的
董事或监事或公司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 30%以上时,股东所持的每一有效表决权股份拥有与该次股东大会应选董事或监事总人数相等的投票权,股东拥有的投票权等于该股东持有股份数与应选董事或监事总人数的乘积。股东既可以用所有的投票权集中投票选举一位候选董事或监事,也可以将投票权分散行使,投票给数位候选董事或监事,最后按得票多少的顺序和应选人数,决定由得票多者当选董事或监事。

第三条 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的董事或监事人数及结构应符合《公司章程》的
规定。

第四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本实施细则
中所称“监事”特指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不适用于本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 董事或监事候选人的提名

第五条 在《公司章程》规定的人数范围内,按照拟选任的人数,由董事会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候选人进行资格审查并形成书面决议后,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的建议名单。经董事会决议通过后,由董事会向股东大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并提交股东大会选举;由监事会提出监事候选人的建议名单,经监事会决议通过后,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3%以上的股
东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以书面提案方式向董事会提名公司非独立董事候选人或向监事会提名由非职工代表出任的监事候选人。提名人应向董事会或监事会提交被提名人的简历和基本情况,由董事会提名委员会、监事会进行资格审查,经审查符合董事或者监事任职资格的提交股东大会选举。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的
股东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大连百傲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规定向董事会提名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有无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等情况,并对其符合独立性和担任独立董事的其他条件发表意见。

第八条 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被确认为董事或监事候
选人的还应在股东大会召开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并公开本人的详细资料,承诺公开披露的董事或监事候选人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或监事职责。独立董事候选人还应当就其符合独立性和担任独立董事的其他条件作出公开声明。

第九条 经审核符合任职资格的被提名人成为董事或监事候选人并以提案的
形式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规定的提案不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但应当在股东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第十条 通过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或监事时,可以实行等额选举,也可以实
行差额选举,但当全部提案所提董事或监事候选人数量之和多于《公司章程》规定的应选人数时,应当进行差额选举。

第三章 董事或监事选举的投票

第十一条 采用累计投票制时,股东大会主持人应明确告知与会股东对候选
董事或监事实行累积投票方式,股东大会主持人或董事会秘书应就累积投票方式、选票填写方法、计票方法作出说明和解释。

第十二条 独立董事、非独立董事及监事的选举实行分开投票方式:


1、选举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有权取得的投票权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数乘以该次股东大会应选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数,该票数只能投向该次股东大会独立董事候选人;

2、选举非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有权取得的投票权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数乘以该次股东大会应选非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数,该票数只能投向该次股东大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3、选举监事时,每位股东有权取得的投票权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数乘以该次股东大会应选监事人数的乘积数,该票数只能投向该次股东大会监事候选人。
第十三条 累积投票制的票数按照如下方法确定:

1、每位股东持有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乘以该次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监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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