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珠生态:东珠生态环保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东珠生态资讯
2024-04-24 20:1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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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4-04-25


公司代码:603359 公司简称:东珠生态

东珠生态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东珠生态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配套指引的规定和其他内部控制监管要求(以下简称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结合本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和评价办法,在内部控制日常监督和专项监督的基础上,我们对公司2023年12月31日(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的内部控制有效性进行了评价。
一. 重要声明

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的规定,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内部控制,评价其有效性,并如实披露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是公司董事会的责任。监事会对董事会建立和实施内部控制进行监督。经理层负责组织领导企业内部控制的日常运行。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报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公司内部控制的目标是合理保证经营管理合法合规、资产安全、财务报告及相关信息真实完整,提高经营效率和效果,促进实现发展战略。由于内部控制存在的固有局限性,故仅能为实现上述目标提供合理保证。此外,由于情况的变化可能导致内部控制变得不恰当,或对控制政策和程序遵循的程度降低,根据内部控制评价结果推测未来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具有一定的风险。
二. 内部控制评价结论
1. 公司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是否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是 √否
2. 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评价结论

√有效 □无效

根据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的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董事会认为,公司已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和相关规定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根据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公司未发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自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至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出日之间未发生影响内部控制有效性评价结论的因素。
3. 是否发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是 √否

根据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公司未发现非财
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4. 自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至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出日之间影响内部控制有效性评价结论的因素
□适用 √不适用

自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至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出日之间未发生影响内部控制有效性评价结论的因素。
5. 内部控制审计意见是否与公司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有效性的评价结论一致
√是 □否
6. 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对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的披露是否与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披露一致√是 □否
三. 内部控制评价工作情况
(一). 内部控制评价范围

公司按照风险导向原则确定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险领域。
1. 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包括:东珠生态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东珠生态科技(江西)有限公司、兴国绿盛苗圃有限公司、吉木萨尔县东珠景观旅游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无锡绿枫苗圃有限公司、句容市茅山东珠苗圃有限公司、彭州市官渠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洪江市清江湖建设开发有限公司、邓州市绿建园林生态建设有限公司、梁山县环城水系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无锡新东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东珠生态环保(潍坊)有限公司、东珠碳汇(福建)科技有限公司、四川东珠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东珠生态环保(泸州)有限公司、东珠生态环保(郑州)有限公司、东珠生态环保(扬州)有限公司、中林东珠(北京)景观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东珠生态环保(湖北)有限公司、东珠商贸无锡有限公司、昆明东珠生态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河南东珠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东珠(天津)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湖北省东珠慧鑫新能源有限公司、东珠生态环保(海南)有限公司、河南东珠筑友生态环保有限公司、江苏苏州东珠生态环保有限公司、东珠荣滨生态环保(保定)有限公司、江苏东珠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东珠生态环保(青岛)有限公司、东珠生态环保(常熟)有限公司、海南东珠新能源有限公司、东珠碳汇(上海)生态科技有限公司、内蒙古东珠聚元碳汇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东珠西控生态建设有限公司、海南旭阳升生态有限公司、东珠生态环境科技(宁夏)有限公司、东珠生态环保(辽宁)股份有限公司、东珠生态环保(金华)有限公司、东珠生态环保(江西)有限公司、新疆东珠生态科技有限公司、东珠碳汇(天津)科技有限公司、东珠云海(上海)碳科技有限公司。
2. 纳入评价范围的单位占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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