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7-09-23
福建安井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2017年制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福建安井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规范运作,充分
发挥董事会秘书的作用,加强对董事会秘书工作的管理与监督,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下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下称“上交所”)股票上市规
则》(下称“《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会秘
书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监管机构规则以及《福建安井食品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
情况,特制定本工作细则(下称“本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为公司与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指定联
系人。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承担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对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所要求的义务,享有相应的工作职权,并获取相应报
酬。
第三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及公司有关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工作。
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参加涉及信息披
露的有关会议,查阅涉及信息披露的所有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
员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受到不当妨碍和严重阻挠时,可以直接向上
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二章 任职资格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
(一) 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从事秘书、管理、股权事务等工作三年以上;
(二) 有一定财务、税收、法律、金融、企业管理、计算机应用等方面知
识,具有良好的个人品质和职业道德,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
规章,能够忠诚地履行职责;
(三) 公司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的会计师和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不得兼任
董事会秘书;
(四) 具有良好的个人品质和职业道德,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能够忠诚地履行职责;
(五) 熟悉公司经营管理情况,具有良好的处事和沟通能力;
(六) 取得上交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第五条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
(一) 《公司法》第147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 最近三年曾受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三) 曾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
(四) 最近三年曾受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五) 公司现任监事;
(六) 最近三年担任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期间,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其年度
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次数累计达到二次以上;
(七) 上交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主要职责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的主要职责是:
(一) 保证公司有完整的组织文件和记录;
(二) 确保公司依法准备和递交有权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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