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德胜: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星德胜资讯
2024-04-26 21:36: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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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4-04-27


星德胜科技(苏州)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星德胜科技(苏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投资行为,
降低对外投资风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星德胜科技(苏州)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结合公司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以货币资金出资,或以实物、知识产权、土
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的投资行
为。公司通过收购、置换、出售或其他方式导致公司对外投资的资产增加或减
少的行为也适用于本制度。

对外投资的形式包括:新设公司或企业的资本金投资、续存公司或企业的股权
或股票投资、合伙企业出资份额、长期债券、可转债、债券、基金、分红型保
险、理财产品、套期保值工具、委托理财等投资行为。

上述对外投资不包含公司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
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购买或处置行为。

上述对外投资中,公司管理制度另有专门规定的,按照该等专门管理制度执行;
除前述外,公司对外投资应遵照本制度执行。

本制度所指“交易”特指对外投资事项。

第三条 公司所有投资行为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产业政策,符合公司长远发展
计划和发展战略,有利于公司的可持续发展,有预期的投资回报,有利于提高
公司的整体经济效益。

第四条 公司直接对外投资应按公司章程及本制度规定的决策权限进行审批和管理。公
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其他受公司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附属公司或企业(以
下合称“子公司”)的对外投资,应于该子公司作出投资决策前向公司投资管理
部门报备,其中,按照子公司章程需由其董事会或股东会/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
该等对外投资均应先通过公司投资管理部门报公司相关决策层按公司章程及
本制度规定的决策权限经公司批准后,再由子公司决策机构决策后实施。

第二章 对外投资决策

第五条 公司对外投资的决策权限分为股东大会、董事会及总经理决策三个层次。
第六条 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达到以下标准之一的对外投资还须提交公司股东大
会审议批准(不包含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

(一) 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
之三十的事项;

(二)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五十以上,
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
数据(但其中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
三十的事项适用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三) 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 以高者
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五千万元人民币;

(四)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
(五)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百万元人民
币;
(六) 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
分之五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人民币;
(七)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百分之五十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百万元人民币;
(八) 其他按照不时修订的法律法规和交易所上市规则要求,必须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批准的事项。
若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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