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4-27
星德胜科技(苏州)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星德胜科技(苏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担保行为,
控制公司经营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星德胜科技(苏州)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的全资、控股子公司(以下合称“控股子公司”)。第三条 本制度所述的对外担保系指公司以第三人的身份为债务人对于债权人所负的
债务提供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公司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
任的行为。担保形式包括保证、抵押及质押。对外担保包括公司为控股子公司
提供的担保。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系指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在内的
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之和。
公司以自有资产为自身债务提供抵押、质押或其他形式的担保,不属于上述对
外担保,参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四条 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是对外担保的决策机构,公司一切对外担保行为,须按
程序经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批准。公司控股子公司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担保的,公司应当在控股子公司履行审议程序后及时披
露,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应当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的担保
事项除外。
公司控股子公司为前款规定主体以外的其他主体提供担保的,视同公司对外担
保,需提交公司董事会和/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由公司统一管理。未经公司根据公司章程及本制度
所确定的相应审批权限的审议机构批准,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第二章 对外担保应当遵守的规定
第五条 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实行多层审核制度,所涉及的公司相关部门包括:财务负责
人及其下属财务部门为公司对外担保的初审及日常管理部门,负责受理及初审
被担保人提交的担保申请以及对外担保的日常管理与持续风险控制;董事会办
公室及法务部门为公司对外担保的合规性进行复核,并组织履行董事会或股东
大会的审批程序以及进行相关的信息披露。
第六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尽可能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
承担能力,反担保具有可执行性。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应当要求对方提供反担
保。公司董事会应当建立定期核查制度,每年度对公司全部担保行为进行核查,
核实公司是否存在违规担保行为并及时披露核查结果。
第七条 公司发生的对外担保应当以发生额作为计算标准,并应当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
计计算。
第八条 公司对外担保均需提交董事会审议,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
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其中达到以下标准的
对外担保经董事会审议后,还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批准:
(一) 单笔担保金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之十的担保;
(二)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百分
之五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
三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四) 为资产负债率超过百分之七十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五) 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的百分之三十的担保;
(六) 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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