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4-27
星德胜科技(苏州)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星德胜科技(苏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的决策
行为,建立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保障董事会决策的合法化、科学化、制度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以
及《星德胜科技(苏州)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有关
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是公司常设的经营管理决策机构,是股东大会决议的执行机构,对股东
大会负责。董事会应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在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的授
权范围内,负责公司发展目标和重大经营活动的决策,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行
使职权。
第三条 董事会接受公司监事会的监督,尊重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或建议。
第四条 董事会由 7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 3 名,设董事长 1 名。董事会成员由股
东大会选举产生,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董事会会议的组织和协调工作,包括安排会议议程、准备
会议文件、组织会议召开、负责会议记录及会议决议的起草工作。
第二章 公司董事
第六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 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
满未逾五年;
(三) 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
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 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
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 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 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 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期限未满的;
(八) 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
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应解除其职务。
第七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解除其职务。董事
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
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如有),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
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公司不设职工代表董事。
第八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 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 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 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
储;
(四) 不得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
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 不得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会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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