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4-27
星德胜科技(苏州)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星德胜科技(苏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息管理,
做好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
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
—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
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内幕信息的管理工作由董事会负责,董事会秘书组织实施。董事会办公室是
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投资者关系管理、内幕信息登记备案的日常办事机构,
并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的监管工作。
第三条 董事会办公室是公司唯一的信息披露机构。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意,公司任何
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有关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
容。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音像及光盘等涉及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
的资料,须经董事会秘书的审核同意(并视重要程度呈报董事会审核),方可
对外报道、传送。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都应做好内幕信
息的保密工作。
第五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和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该
信息的知情人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公开或者泄露公司内幕信息,
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第二章 内幕信息的范围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涉及公司的经营、
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证券法》第八
十条第二款、第八十一条第二款所列重大事件属于内幕信息。
第七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1) 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2) 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
产总额 30%,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
一次超过该资产的 30%;
(3) 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
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4) 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5) 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6) 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7) 公司股权结构或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8) 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的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
理无法履行职责;
(9)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
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
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10) 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
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
令关闭;
(11) 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
宣告无效;
(12) 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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