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4-27
星德胜科技(苏州)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条 为规范星德胜科技(苏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的职责权
限,规范监事会内部机构及运作程序,充分发挥监事会的监督职能,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下简称“《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星德胜科技(苏
州)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有关条款的规定,制定本规
则。
第二条 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监事。
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四条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五条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
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六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并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意见。第七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第八条 监事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若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
责任。
第九条 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
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条 公司依法设立监事会,监事会由 3 名监事组成,其中职工代表监事 1 人。
第十一条 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
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
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中的股东代表监事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和罢免;监事中的职工监事由公司
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第十二条 监事会受股东大会委托,负责监督公司的经营和管理,是公司的监督机构,对
股东大会负责,根据公司章程及本规则行使职权。
第十三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 检查公司财务;
(三)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
建议,也可以直接向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证券交易所或者其他部
门报告;
(四) 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予以纠正;
(五)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
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 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 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八) 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
讼;
(九) 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
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十) 列席公司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十一)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章程或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四条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监事会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定期会议。
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监事会应当在十日内召开临时会议:
(一) 任何监事提议召开时;
(二) 股东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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