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03339:四方科技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四方科技资讯
2018-08-10 15:46: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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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8-08-11


四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四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
明确股东大会的职责权限,提高股东大会议事效率,保证股东大会依法行使
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
司股东大会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四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以及其他的
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对与会股东、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管人员、股东大会的有关工作人
员、列席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具有约束力。

第三条 股东大会依照《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权限行使职权。
第二章 股东大会的职权

第四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股东大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 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
酬事项;

(三) 审议批准董事会报告;

(四) 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 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 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章程规定的对外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批准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达到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合
并报表总资产30%的事项;

(十四)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五)审议批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
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五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应
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举行。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 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2/3
时;

(二) 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1/3时;

(三)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 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 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董事会应当在上述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大会。公司在上
述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
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公司股票挂牌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证券交易
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八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
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
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
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九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
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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