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9-02-19
国信信扬(江门)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迪生力汽配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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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信信扬(江门)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迪生力汽配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广东迪生力汽配股份有限公司
国信信扬(江门)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广东迪生力汽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钟耀能律师、贾丽律师出席并见证公司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现行有效的《广东迪生力汽配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的原件及复印件,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各项议程及相关决议等文件,同时听取了公司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
公司已向本所承诺,公司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陈述及说明是完整的、真实和有效的,有关原件及其上面的签字和印章是真实的,且一
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本所律师仅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前所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法律意见书仅对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性发表意见,不对会议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和该等议案中所表述的事实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定文件进行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相关规章、规范性文件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2019年1月31日在公司会议室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并于2019年2月1日通过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出了《广东迪生力汽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召开股东大会通知》”)。该《召开股东大会通知》载明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审议事项、投票方式和出席会议对象等内容。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
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19年2月18日14:30分在广东省台山市西湖外商投资示范区国际路1号广东迪生力汽配股份有限公司大会议室如期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长赵瑞贞主持。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9年2月18日9:15至9:25,9:30至11:30,13:00至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9年2月18日9:15至15: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4名,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数123,458,31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7.4864%。本所律师已核查了上述股东或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持股凭证和授权委托书。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人数4名,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数77,808,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23.6253%,通过网络系统参加表决的股东资格,其身份已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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