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11-20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关 于
浙江百达精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第三期解锁事宜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杭州市上城区老复兴路白塔公园 B 区 2 号、15 号国浩律师楼 邮编:310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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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四年十一月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关于浙江百达精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第三期解锁事宜的
法律意见书
致:浙江百达精工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浙江百达精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达精工”“公司”)与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签订的法律服务委托协议,本所接受百达精工
的委托,已于 2021 年 9 月 16 日出具了《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浙江百达精
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之法律意见书》,于 2021 年 11 月 3 日
出具了《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浙江百达精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股票授予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于 2022 年 10 月 27 日出具了《国浩
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浙江百达精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之
第一期解锁事宜的法律意见书》,于 2023 年 4 月 26 日出具了《国浩律师(杭州)事
务所关于浙江百达精工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注销部分限制
性股票之法律意见书》,于 2023 年 6 月 20 日出具了《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
浙江百达精工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实
施的法律意见书》,于 2024 年 10 月 28 日出具了《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浙
江百达精工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期解锁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之法律意见书》。
现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浙江百达精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规定,就百达精工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期解锁(以下简称“本次解锁”)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第一部分 引言
一、律师声明事项
本所是依法注册具有执业资格的律师事务所,有资格就中国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理解和适用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为止的中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对百达精工本次解锁有关事实的了解发表法律意见。
百达精工已向本所保证,其向本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的陈述和说明是完整、真实和有效的,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而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本所声明,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所及签字律师均不持有百达精工的股份,与百达精工之间亦不存在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关系。
本法律意见书仅对百达精工本次解锁有关法律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百达精工就本次解锁之目的而使用,非经本所事先书面许可,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百达精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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