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03328:依顿电子:北京市竞天公诚(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依顿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调整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依顿电子资讯
2018-08-14 15:4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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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8-08-15



北京市竞天公诚(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依顿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调整事项







法律意见书



二零一八年八月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2012号深圳证券交易所34层3407单元 邮编:518038

电话:(86-755)2398-2200 传真:(86-755)2398-2211





北京市竞天公诚(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依顿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调整事项







法律意见书



致:广东依顿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竞天公诚(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广东依顿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依顿电子”或“公司”)的委托,就公司调整股票期权行权价格、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事宜(以下简称“本次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调整事项”)担任专项法律顾问,并出具《北京市竞天公诚(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依顿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调整事项之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阅了《广东依顿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以下简称“《股票激励计划》”),公司相关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文件以及本所律师认为需要审查的其他文件。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本所业务规则的要求,本着审慎性及重要性原则对本次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调整事项的有关的文件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对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作出如下声明:



1、本所律师在工作过程中,已得到公司的保证:即公司业已向本所律师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制作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和口头证言,其所提供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完整和有效的,且无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



2、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已经存在的事实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国家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3、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有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公司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及主管部门公开可查的信息作为制作本法律意见书的依据。



4、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5、本法律意见书仅就与本次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调整事项有关的中国境内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及经办律师并不具备对有关会计审计等专业事项和境外法律事项发表专业意见的适当资格。本法律意见书中涉及会计审计事项等内容时,均为严格按照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文件和公司的说明予以引述。



6、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调整事项所必备的法定文件,随其他申报材料一同上报或公告。



7、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调整事项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和《广东依顿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本次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调整事项的授权



1、公司于2016年4月8日分别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股票激励计划》及其相关事项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次股权激励对象名单发表了核查意见,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股票激励计划》发表了独立意见。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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