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8-04-27
南京我乐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更换董事会秘书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和《南京我乐家居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的规定,作为南京我乐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的《关于更换董事会秘书的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张华女士熟悉证券相关法律、法规,在财务、风险管控方面具有丰富的专业知识及工作经验,其已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且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的情形。公司聘任董事会秘书的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南京我乐家居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一致同意董事会聘任张华女士为公司董事会秘书。
独立董事:李明元
独立董事:黄兴
独立董事:姚欣
2018年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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