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4-27
江苏苏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办法
(2024 年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苏苏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江苏苏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以下简称“《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实施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中所列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具体包括:
(一)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二)公司监事和监事会;
(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
(五)总行各部门以及各分支行、控股子公司及其负责人;
(六)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如有)和持股5%以上的股东;
职责的其他机构、部门和人员。
第四条 公司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不得滥用暂缓、豁免流程,规避依法应当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条 公司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任何获悉拟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知情人应当切实履行信息保密义务。
第二章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适用情形
第六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被依法认定为国家机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危害国家安全的,可以按照相关规定豁免披露。
第七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商业秘密、商业敏感信息,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引致不当竞争、损害公司及投资者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以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该信息。
第八条 本办法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国家有关反不正当竞争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本办法所称的国家秘密,是指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信息。
第九条 公司按照第六条、第七条规定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符合
下列条件:
(一)相关信息尚未泄漏;
(二)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对于不符合暂缓、豁免披露条件的信息,应及时披露。
第三章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内部管理流程
第十条 董事会秘书在董事会的领导下,负责组织和协调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
第十一条 董事会办公室作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在董事会秘书领导下,负责组织、协调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具体事务。
第十二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根据《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规定向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办公室通报重大信息或其他应披露的信息时,认为该信息符合暂缓、豁免披露条件的,应向董事会办公室提交填写完整并签章的《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申请表》(附件1)、《暂缓与豁免披露信息知情人登记表》(附件2)、《暂缓与豁免披露信息知情人保密承诺书》(附件3),以及其他必要的依据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与该信息相关的协议或合同、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决及情况介绍等。
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的申请人应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第十三条 拟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登记,提交董事
会秘书审核,并经董事长签字确认。
登记的事项一般应包括:
(一)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内容;
(二)暂缓或豁免披露的原因和依据;
(三)暂缓披露的期限;
(四)暂缓或豁免披露信息的知情人名单;
(五)相关信息知情人的书面保密承诺;
(六)暂缓或豁免事项的内部审批流程等。
第十四条 已办理暂缓与豁免披露的,信息披露义务人要密切关注、持续追踪事项进展。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及时核实情况,并通知董事会办公室及时对外披露,并说明未及时披露的原因、公司就暂缓或者豁免披露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已采取的保密措施等情况。
第十五条 董事会办公室应妥善保管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的相关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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