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8-12-11
万商天勤(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
大连派思燃气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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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商天勤(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大连派思燃气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2018)万商天勤法意字第504号
致:大连派思燃气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万商天勤(上海)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贵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贵公司2018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网络投票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大连派思燃气系统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查阅了贵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有关文件和资料,同时听取了贵公司人员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
贵公司已向本所承诺:贵公司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陈述及说明是完整的、真实和有效的,有关原件及其上面的签字和印章是真实的,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与参加会议的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或用途。本所同意,贵公司可以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
材料,随其他需公告的信息一起向公众披露,本所依法对其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 贵公司董事会于2018年11月21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补选李启明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2、 根据贵公司于2018年11月23日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披露媒体和网站上刊登的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大连派思燃气系统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8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18-092),贵公司董事会已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前15日对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方式、审议事项等进行了公告。会议通知发出后,贵公司董事会没有修改会议通知中已列明的议案或增加新的议案。
3、 根据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为2018年12月5日,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的间隔符合《股东大会规则》不多于7个工作日的规定。
4、 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2018年12月10日14:30在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福泉北路42号如期召开,董事长谢冰先生因公出差,经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会议由董事姚健华女士主持。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及内容,与公告的会议通知内容一致。
同时,本次股东大会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其中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时间为2018年12月10日的9:15至9:25,9:30至11:30,13:00至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时间为2018年12月10日的9:15至15:00。
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2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255,000,000股,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股份总数的63.23%,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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