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8-05-23
大连派思燃气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所涉事项的
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12]44 号)、《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作为大连派思燃气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投资理财产品的独立意见
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投资理财产品的决策程序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12]44号)、《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公司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投资理财产品,是以保障公司募集资金投资计划需求为前提,对公司日常资金周转和主营业务开展不会产生不利影响;在风险充分控制的基础上,通过进行适度的风险可控的短期理财,有利于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率,获得合理投资收益,符合公司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因此,我们同意授权公司经营管理层在不影响募投项目建设的情况下,在总额不超过人民币 1亿元(含本数)的投资额度内就公司以闲置募集资金适度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有保本约定的短期理财产品(含结构性存款)行使投资决策权。
二、关于公司利用自有闲置资金开展理财投资的独立意见
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保障投资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公司利用自有闲置资金开展理财投资,有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能够获得一定的投资收益,不影响公司日常资金正常周转需要及公司主营业务的正常开展,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做好理财投资的风险控制和信息披露工作。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利用自有闲置资金开展理财投资,并同意将本议案提交公司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公司2017年度预计的日常关联交易执行情况及2018年度日常关联交易
预计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2018 年相关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额度是根据公司日常生产经营过程的实际情况提
前进行合理预测,不会对公司本期及未来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亦不会因此类关联交易而对关联人形成依赖。2018年相关日常关联交易的预计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交易原则和关联交易的公允性原则,能够履行必要的程序,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我们同意将本议案提交公司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为签署页)
(本页为《大连派思燃气系统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所涉事项的独立意见》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名:
史德刚
翟云岭
曾连荪
大连派思燃气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5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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