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03316:诚邦股份关于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诚邦股份资讯
2017-08-06 14:55: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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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7-08-07

证券代码: 603316 证券简称: 诚邦股份 公告编号: 2017-015

浙江诚邦园林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 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浙江诚邦园林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 2017】 614 号)核准,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 2017】

170 号文批准,诚邦股份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A 股) 5,082 万股,每股发

行价格为人民币 6.82 元,共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34,659.24 万元。扣除发行

费用后,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 30,669.56 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中汇会

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 2017 年 6 月 13 日出具中汇会验【 2017】 3934 号

《验资报告》验证确认。

2017 年 7 月 27 日,公司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七

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浙江诚邦园林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以募集资金对全资子公司

增资及授权董事长签署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议案》 , 基于“设计院扩建及设立

设计分院”募投项目资金 2,354.87 万元先划入浙江诚邦园林股份有限公司在杭州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保俶支行募集资金专户,结合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

后相关募投项目实施主体的实际需求, 同意公司以本次募集资金净额 568.00 万元

对浙江诚邦园林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进行增资,用于设计院扩建及设立设计分院募

投项目建设,并授权公司董事长签署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详见 2017 年 7 月 31

日刊登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 www.sse.com.cn)和公司指定信息披露报刊《上海证

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的《关于以募集资金对全

资子公司增资及授权董事长签署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

2017-012)。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

情况

为规范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

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2013 年修订)》 等有关法规规定,公司及下属子公司浙

江诚邦园林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于 2017 年 8 月 4 日分别与杭州联合农村商业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吴山支行、 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共同签订了《募集资

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四方监管协议》”) , 该协议与上海证

券交易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和存储情况如下:

单位: 万元

开户银行 开户主体 银行账号 存储金额

(截至2017年8月2日)

杭州联合农村商业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吴山支行

浙江诚邦园林规划

设计院有限公司

201000174330032 568.00

三、《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 浙江诚邦园林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 浙江诚邦园林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

丙方: 杭州联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山支行

丁方: 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

(一)甲乙丙三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

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二) 丁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

作人员对甲方、乙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丁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2013 年修订)》以及甲乙双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

甲乙双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丁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乙丙三方应当配合

丁方的调查与查询。丁方每半年度对甲方、乙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

情况。

(三) 甲方、乙方授权丁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袁靖、李永红可以随时到丙方查

询、复印乙方专户的资料;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

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丙方查询乙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丁

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丙方查询甲方、乙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

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四) 丙方按月(每月 5 日前)向甲方、乙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

对账单,并抄送给丁方。

(五) 乙方 1 次或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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