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巍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申报稿)(预披露更新)
巍华新材资讯
2022-11-01 17:1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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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2-11-01

浙江巍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Zhejiang Weihua New Material Co., Ltd.
(浙江省杭州湾上虞经济技术开发区北塘东路 8 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
(申报稿)
保荐人(主承销商)
(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浙江巍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
1-1-1
声明:本公司的发行申请尚未得到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招股说明书(申报
稿)不具有据以发行股票的法律效力,仅供预先披露之用。投资者应当以正式
公告的招股说明书全文作为作出投资决定的依据。
发行概况
发行股票类型 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发行股数
本次拟公开发行不超过8,634.00万股,不低于发行后总股本的25%,
本次发行全部为新股发行,原股东不公开发售股份
每股面值 人民币 1.00 元
每股发行价格 【】元
预计发行日期 【】年【】月【】日
拟上市的证券交易所 上海证券交易所
发行后总股本 不超过 34,534.00 万股
本次发行前股东对所
持股份的流通限制、
股东所持股份自愿锁
定的承诺
1、控股股东瀛华控股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
他人管理已经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
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企业持有
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企业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2)本企业所持公司股票在前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
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价格;公司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
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或者上市后
六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
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则本企业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在原
有锁定期限基础上自动延长六个月;上述发行价格指公司本次发行
上市的发行价格,如果公司上市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转增股
本、增发、配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
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
(3)本企业将严格按照上述股份锁定承诺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的规定进行相应减持操作。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
其他监管机构对本企业所持公司股份的锁定期另有要求,本企业同
意自动适用监管机构调整后的监管规定或要求。如本企业违反本承
诺函或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减持公司股份,本企业
承诺违规减持公司股份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并赔偿由此对公司造
成的损失。
2、实际控制人吴江伟、吴顺华及其一致行动人金茶仙关于股份锁定
的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
人管理已经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
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持有的公
司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人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2)本人所持股票在前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
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价格;公司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或者上市后六个
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
浙江巍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
1-1-2
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则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在原有锁定
期限基础上自动延长六个月;上述发行价格指公司本次发行上市的
发行价格,如果公司上市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增
发、配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作除权除息处理。
(3)上述锁定期届满后,本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期间,本人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等的相关规定申报
本人持有公司股份数量及相应变动情况;本人担任公司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股
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将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
接持有的公司的股份。
(4)本人将严格按照上述股份锁定承诺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的规定进行相应减持操作。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
他监管机构对本人所持公司股份的锁定期另有要求,本人同意自动
适用监管机构调整后的监管规定或要求。如本人违反本承诺函或相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减持公司股份,本人承诺违规减
持公司股份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并赔偿由此对公司造成的损失。
3、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潘强彪、丁兴成、陈静华、
任安立、马伟文、冯超军、周洪钟承诺
(1)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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