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4-24
安徽应流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和规范安徽应流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审计
制度和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以及《安徽应流机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章程》”)以
及其他相关规定,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
并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 委员会是公司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为董事会有关决策提供
咨询或建议,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主要负责公司内、外部审
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
第三条 本规则适用于委员会及本规则中涉及的有关人员和部门。
第二章 委员会组成
第四条 委员会由 3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占大多数。审计委员会委员应
当具备较高的会计、财务管理和法律知识,其中独立董事中至少有一名为
会计专业人士。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
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
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
第五条 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会计专业人士独立董事担任,
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产生,并报董事会备
案。召集人由公司董事长提名,并经董事会任命。
第六条 委员会任期与同届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与董事任期一致。委
员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委员会委员在任职期间不再担任公司董
事职务时,其委员资格自动丧失。
第七条 委员会委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向董事会提出辞职,辞职报告中应
当就辞职原因以及需要公司董事会予以关注的事项进行必要说明。
第八条 经董事长提议并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可对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进行
调整。
第九条 当委员会人数低于本规则规定人数时,董事会应当根据本规则规定
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委员会职责
第十条 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 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
(二) 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
(三) 审阅公司的财务报告并对其发表意见;
(四) 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五) 协调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及相关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
通;
(六)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及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相
关规定中涉及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委员会召集人职责:
(一) 召集、主持委员会会议;
(二) 督促、检查委员会的工作;
(三) 签署委员会有关文件;
(四) 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委员会工作;
(五) 董事会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委员会召集人不能或者拒绝履行职责时,应指定一名独立董事委
员代为履行职责。
第四章 委员会会议
第十二条 委员会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会议。有以下情况之一时,委员会召集
人应于事实发生之日起 5 日内签发召开会议的通知:
(一) 董事会认为有必要时;
(二) 委员会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
(三) 2 名以上委员提议时。
(四) 如因特殊情况需尽快召开临时会议时,可以不受前述通知时
限限制。
第十三条 董事会办公室应当负责将会议通知于会议召开前 3 日(特殊情况除
外)送达各委员和应邀列席会议的有关人员。会议通知的内容应当
包括会议举行的方式、时间、地点、会期、议题、通知发出时间及
有关资料。
第十四条 委员会委员在收到会议通知后,应及时以适当方式予以确认并反馈
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是否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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