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8-09-19
华懋(厦门)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华懋(厦门)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华懋(厦门)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运用,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依照《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公开发行证券(包括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等)以及非公开发行证券向投资者募集的资金,但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募投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者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募集资金的使用应以效益为原则,做到周密计划、精打细算、规范运作,正确把握投资时机和投资进度,正确处理好投资金额、投入产出、投资效益之间的关系,控制投资风险。
第四条公司董事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上市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披露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第二章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第五条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坚持安全、便于监督管理的原则,实行专户存储制度,募集资金专户数量原则上不得超过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个数。开户存放应选择信用良好、管理规范严格的银行。
公司应当审慎选择商业银行并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募集资金
专户”),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集中管理。
募集资金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它用途。
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
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以下简称“超募资金”)也应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第六条募集资金到位后,由财务部门办理资金验证手续,并由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
第七条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位后1个月内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中;
(二)商业银行应当每月向公司提供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
(三)公司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募集资金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公司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
(四)保荐机构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募集资金专户资料;
(五)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的违约责任。
公司应当在上述协议签订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
告。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保荐机构或商业银行变更等原因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两周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在新的协议签订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
第三章募集资金的使用
第八条公司应当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集资
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第九条使用募集资金时,应严格履行申请和审批手续。由具体使用部门(单位)填写申请单,先由财务负责人签署,再经总经理签署后由财务部门执行。募集资金的具体运用应严格按照公司财务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公司募集资金原则上应当用于主营业务。公司使用募集资金不得有如下行为:
(一)除金融类企业外,募投项目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二)通过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方式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三)将募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人使用,为关联人利用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提供便利;
(四)违反募集资金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十一条公司应当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公允性,防止募集资金被关联人占用或挪用。
第十二条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全面核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
第十三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以下情形的,公司应当对该项目的可行性、预计收益等进行检查,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并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项目的进展情况、出现异常的原因以及调整后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如有):
(一)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搁置时间超过一年的;
(三)超过前次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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