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03303:得邦照明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制度
得邦照明资讯
2018-04-24 16:48: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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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8-04-25

横店集团得邦照明股份有限公司



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制度



(经2018年4月24日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避汇率波动给公司生产经营带来的负面影响,控制经营风险,



提高公司的竞争力,同时规范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加强对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管理,防范投资风险,健全和完善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机制,确保公司资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具体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衍生品是指远期、互换、期权等产品或上述产品的组合。



衍生品的基础资产包括汇率、利率、货币;既可采取实物交割,也可采取现金差价结算;既可采用保证金或担保进行杠杆交易,也可采用无担保、无抵押的信用交易。



本制度所称外汇衍生品交易是指根据公司国际业务的收付外币情况,在金融机构办理的规避和防范汇率或利率风险的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包括远期结售汇、人民币和其他外汇的掉期业务、远期外汇买卖、外汇掉期、外汇期权、利率互换、利率掉期、利率期权等。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控股子



公司进行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视同公司发生该业务,适用本制度,但未经公司同意,公司下属控股子公司不得操作该业务。同时,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的有关规定,履行有关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业务。



第四条 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行为除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外,还应遵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 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操作原则



第五条 公司进行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



不进行单纯以盈利为目的的外汇衍生品交易,所有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均以国际业务的外币收付情况为基础,以规避和防范汇率或利率风险为目的。



第六条 公司进行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只允许与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和中国人



民银行批准、具有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进行交易,不得与前述金融机构之外的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交易。



第七条 公司进行外汇衍生品交易必须基于公司出口项下的外币收款预测及



进口项下的外币付款预测,外汇衍生品交易合约的外币金额不得超过外币收款或外币付款预测金额,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交割期间需与公司预测的外币收款时间或外币付款时间相匹配。



第八条 公司必须以其自身名义或控股子公司名义设立外汇衍生品交易账



户,不得使用他人账户进行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



第三章 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审批权限



第九条 本制度规定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职责范围,具体包括:



1、公司财务部是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具体经办部门,财务总监为交易第一责任人。



2、公司内部审计部为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监督部门。内部审计部对公司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进行事前审核、事中监督和事后审计。内部审计部负责审查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审批情况、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及收益情况等,督促财务部及时进行账务处理,并对账务处理情况进行核实。内部审计部主任为监督义务的第一责任人。



3、公司根据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相关要求,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将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情况及时在相关临时报告或定期报告中披露。



4、独立董事、监事会有权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



第十条 公司开展的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总体方案和额度需要遵循公司章程



的相关规定,决策权限为:



1、单笔投资资金总额或连续12个月累计投资资金总额达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的10%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的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由董事会审议,



经授权后经营层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的额度可在授权范围内循环滚动使用。



2、单笔投资资金总额或连续12个月累计投资资金总额达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的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由董事会审议



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方可执行。经授权后经营层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的额度可在授权范围内循环滚动使用。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授权董事长负责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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