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7-03-29
股票简称:得邦照明 股票代码:603303
横店集团得邦照明股份有限公司
(HengdianGroupTospoLightingCo.,Ltd.)
(浙江省东阳市横店工业区)
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上市公告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浙江省杭州市杭大路1号)
特别提示
横店集团得邦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得邦照明”、“本公司”、“公司”或“发行人”)股票将于2017年3月30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或连带的法律责任。
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新股”)上市初期的投资风险,广大投资者应充分了解风险、理性参与新股交易。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中的相同。
一、股份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承诺
本次发行前总股本18,000万股,本次发行6,000万股,发行后总股本24,000万股,
上述股份均为流通股。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如下:
公司控股股东横店控股、重要股东横店进出口、金华德明承诺:所持的发行人股份,自得邦照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如无其他承诺或法定事由,亦不由得邦照明回购;如在上述期限届满后2年内减持,减持价格不低于得邦照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之发行价。
公司控股股东横店控股、重要股东横店进出口承诺:如得邦照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6个月内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得邦照明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公司自然人股东倪强、廖剑波承诺:本人所持的发行人股份,自得邦照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如无其他承诺或法定事由,亦不由得邦照明回购;如本人在上述期限届满后2年内减持,减持价格不低于得邦照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之发行价。如得邦照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6个月内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得邦照明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担任公司董事的自然人股东倪强另承诺:上述锁定期满后,本人在担任公司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或监事期间,如无其他承诺或法定事由,每年转让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自本人离职后半年内,本人承诺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二、公开发行前持股5%以上股东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
公司控股股东横店控股及重要股东公司横店进出口、金华德明就其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作出承诺如下:
在承诺人各自的限售期届满之日起两年内,承诺人根据自身财务状况拟减持公司股份,减持数额上限为届时法律法规规定的承诺人能够转让的全部股份,减持股份的条件、方式、价格及期限如下:
1、减持股份的条件
承诺人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在限售期限内不减持发行人股份。在各自的限售期满后,承诺人将综合考虑市场情况以及财务状况等因素后作出减持股份的决定。
2、减持股份的方式
承诺人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二级市场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3、减持股份的价格
承诺人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价格根据当时的二级市场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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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