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8-09-20
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宁波永新光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我们作为宁波永新光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以及全体股东审慎、负责的态度,按照实事求是的原则,对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进行认真审查,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事宜
公司本次使用总金额不超过人民币38,000万元的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增加公司资金收益,为公司及股东谋求更多投资回报,不会影响募集资金使用,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公司使用总金额不超过人民币38,000万元的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并在上述额度内可滚动使用。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募投项目自筹资金事宜
本次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6个月,且公司就本次募集资金置换已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就公司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出具了鉴证报
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本次募集资金置换未与募投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进行,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募投项目自筹资金7,633.29万元。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宁波永新光学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字:
马思甜:
程厚博:_彳
李钢:
宁波永新光学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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