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盈电子: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日盈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之法律意见书
日盈电子资讯
2024-04-23 16:43: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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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4-04-24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

关于

江苏日盈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四年四月


释 义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公司/日盈电子 指 江苏日盈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限制性股票与 《江苏日盈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与
股票期权激励计 指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
划(草案)》

江苏日盈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拟根据《江苏日盈电子
本次激励计划 指 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
划(草案)》实施的股权激励

《考核办法》 指 《江苏日盈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与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按照本次激励计划之规定获授限制性股票/股票期权
激励对象 指 的公司(含控股子公司)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核心管理人员、技术骨干及董事会认为需要激
励的其他人员

股票期权 指 公司授予激励对象在未来一定期限内以预先确定的
条件购买本公司一定数量股票的权利

限制性股票 指 激励对象按照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条件,获得的转
让等部分权利受到限制的公司股票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公司章程》 指 《江苏日盈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交所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

本所 指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

本所律师 指 本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指派的经办律师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日盈电子股份有限
本法律意见书 指 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
案)之法律意见书》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日盈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之

法律意见书

致:江苏日盈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接受日盈电子的委托,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日盈电子《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声明如下:

(一)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本所已得到日盈电子如下承诺:日盈电子向本所提供的与本法律意见书相关的信息、文件或资料均为真实、准确、完整、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文件资料为副本、复印件的,内容均与正本或原件相符;所有文件的签署人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且其签署行为已获得恰当、有效的授权;所有文件或资料上的签字和印章均为真实。

(三)本所仅就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法律事项发表意见,而不对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权价值、考核标准等方面的合理性以及会计、审计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本所及经办律师不具备对该等专业事项进行核查和作出判断的合法资格。本所及经办律师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与该等专业事项有关的报表、数据或对会计报告、审计报告等专业报告内容的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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