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业股份:大业股份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大业股份资讯
2024-04-25 23:0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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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4-04-26


山东大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山东大业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客观、公平、公正的原则,在认真审阅了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相关材料的基础上,对本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事项发表如下事前认可意见:

一、关于公司 2023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事前认可意见

公经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公司 2023 年度实现净利润 106,443,585.13 元,其中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 95,852,466.43 元,母公司可供分配利润为 73,012,870.35 元。

2023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为:公司拟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0.35
元(含税)。根据《上海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回购股份》等有关规定,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不享有利润分配的权利。截至目前,公司总股本 341,759,392 股,扣除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 321,000 股后,应分配股份数为 341,438,392 股,以此计算合计拟派发现金红利 11,950,343.72 元(含税)。

我们认为,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将给予股东合理现金分红回报与维持公司生产经营相结合,综合考虑了公司的长远发展和投资者利益,有利于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我们对利润分配方案无异议,同意本议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公司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确认公司 2023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执行情况并预计 2024 年度日常
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意见

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均属于公司日常经营活动,相关预计额度是根据公司日常生产经营过程的实际交易情况提前进行合理预测,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严格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交易原则,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
关规定,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三、关于聘任公司 2024 年度审计机构及内控审计机构的事前认可意见

我们认为,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中兴华所)具有从事证券、期货业务相关审计资格,并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能够满足公司 2024 年度公司审计要求。鉴于中兴华所在公司 2023 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及内部控制审计过程中,恪守职责,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准则,按照本年度审计计划完成审计工作,如期出具了公司 2023 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及内控审计报告。为保证审计工作的连续性,我们同意继续聘任中兴华所为公司 2024 年度审计机构及内控审计机构,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王磊、丁鸿雁

2024 年 4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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