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03258:电魂网络证券投资管理制度
电魂网络资讯
2018-11-15 18:3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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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8-11-16


杭州电魂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杭州电魂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证券投资行为,防范与控制证券投资风险,保证证券投资资金的安全和有效增值,实现证券投资决策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杭州电魂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和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总部及下属控股子公司的证券投资行为。未经公司总部同意,公司下属控股子公司不得进行证券投资。经公司批准的控股子公司的证券投资行为,应遵从本制度。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的证券投资包括境内外新股配售、申购、证券回购、股票及其衍生产品二级市场投资、债券投资、证券投资基金、委托理财进行证券投资以及其他与证券相关的投资行为,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投资行为。
第四条证券投资的原则:

(一)公司的证券投资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公司的证券投资必须注重风险防范、保证资金运行安全;

(三)公司的证券投资应坚持以市场为导向,以效益为中心;

(四)公司的证券投资必须与资产结构相适应,规模适度,量力而行,不能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主营业务的发展,不得挤占正常项目建设资金。

第五条公司证券投资的资金来源为公司闲置自有资金。公司只能使用自有资金进行证券投资,不得使用募集资金、银行信贷资金等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证券投资。

第六条公司相关部门在进行证券投资前,应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关于证券投资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证券交易。

况,给予相关责任人以处分,相关责任人应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章证券投资的审批权限及程序

第八条公司证券投资应在充分评估投资风险并确保资金安全的前提下,由证券事务部负责具体运作;财务中心负责资金的汇划,安全及时入账;法务部负责审核证券投资的合同及相关文本的条款;内审部门负责对证券投资事宜定期审计和评估;证券事务部负责证券投资信息披露,责任人为公司董事会秘书。

第九条公司进行证券投资的审批应严格按照《公司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等规定的权限履行审批程序。独立董事应就相关审批程序是否合规、内控程序是否健全及本次投资对公司的影响发表独立意见。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前,须依据《公司章程》规定的投资金额审批权限履行各项批准手续。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后提交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经股东大会通过的证券投资决议,有效期为决议通过之日起至次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

第十条证券投资额度的审批权限如下:

(一)证券投资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含50%),且金额超过5,000万元,应在投资之前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证券投资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含10%),且金额超过1,000万元,应在投资之前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未达到本条第(二)项所规定的标准时,公司董事会授权公司董事长行使审批职权;

以上所称“证券投资额度”按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包括将证券投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金额在内,任意时点用于证券投资的金额不得超过该额度,在该额度内用于证券投资的金额可循环使用。

根据相关规定经有权机构或人员审批的证券投资额度,该投资额度在审批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有效。

户上进行证券投资,不得使用他人或向他人提供资金(委托理财除外)进行证券投资。因开展境外(含香港、澳门地区)资本市场证券投资需要,公司可委托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中介服务机构,办理跨境证券投资具体操作事宜,可以通过金融理财产品、资产管理计划等形式投资指定证券品种,但需明确公司为证券实际持有人并享有相应投资权益。

第十二条公司应设立证券投资领导小组,证券投资领导小组由公司董事长担任组长,公司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和投资总监等相关人员担任证券投资领导小组成员。证券投资领导小组在经过股东大会或董事会等相关决策或审批授权范围内,组织公司的证券投资行为。

第十三条经审批证券投资额度后,由证券事务部书面提出证券投资方案,经财务总监和总经理签字同意后,由财务中心资金部划拨款项到第十一条所述相应的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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