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8-11-16
浙江京衡律师事务所
关于
杭州电魂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延长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的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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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京衡律师事务所
关于杭州电魂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延长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的法律意见书
致:杭州电魂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试点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员工持股计划信息披露工作指引》(以下简称“《员工持股计划信息披露工作指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杭州电魂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杭州电魂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以下简称“《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杭州电魂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浙江京衡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杭州电魂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电魂网络”或“公司”)的委托,就公司延长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相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公司已向本所律师作出承诺,保证其向本所提供的所有文件资料及所作出的
所有陈述和说明均是完整、真实和有效的,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无任何隐瞒或重大遗漏;保证其提供的文件资料中的所有签字及印章均是真实的,文件的副本、复印件或扫描件均与原件相符。
本法律意见书所评述的事项,仅限于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并且仅就与公司延长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有关的法律问题,根据本所律师对我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同意公司在其为延长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而编制的相关文件中部分或全部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但公司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延长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律师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或由任何其他人予以引用和依赖。
本所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公司延长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的批准与授权
(一)2018年11月15日,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委员会召开2018年第一次会议,同意将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延长12个月,即延长至2020年1月16日。
(二)2018年11月15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延长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的议案》,同意将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延长12个月,即延长至2020年1月16日。
(三)2018年11月15日,公司独立董事就延长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发表如下独立意见: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展期事宜符合中国证监会《试点指导意见》、《员工持股计划信息披露工作指引》及《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等相关规定的要求,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董事会的审议及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同意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延长至2020年1月16日。
(四)2018年11月15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延长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的议案》,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延长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事宜符合中国证监会《试点指导意见》、《员工持股计划信息披露工作指引》及《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等相关规定的要求,符合公司目前实际,公司董事会的审议及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及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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