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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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金茂律师事务所
关于宏和电子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
之法律意见书
致:宏和电子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宏和电子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宏和科技”)与上海市金茂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签订的《专项法律服务协议》,本所接受公司的委托,以专项法律顾问的身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以下简称“《回购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结合《宏和电子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以及经宏和科技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宏和电子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就本次激励计划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回购注销”)涉及的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阅了本次激励计划、公司相关董事会会议文
公告文件和政府部门公开信息对相关的事实和资料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为出具本次法律意见书,本所特作出如下声明:
1、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并保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2、依法向本所提供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全部文件资料和口头及书面证言是公司的责任,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公司已经向本所提供了本所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完整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及书面的证言,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出具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并无任何隐瞒、虚假、误导或重大遗漏之处,所有副本与正本、复印件与原件是一致的。
3、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以及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仅就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法律事项发表意见,不对本次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价值、考核标准等问题的合理性以及会计、财务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对于会计、审计、投资决策等专业事项,本所律师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只作引用且不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于公司有关财务报表、审计报告中某些数据和结论的引用,并不意味着本所律师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判断和保证,且对于这些内容本所律师并不具备核查和作出判断的合法资格。
4、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于政府主管部门、公司、其他有关单位或有关人士出具的说明、书面确认或证明文件。
5、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实施本次回购注销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同意公司在其为实施本次回购注销所制作的相关文件中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相关内容,但公司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
律上的歧义或曲解,本所有权对上述相关文件的相应内容再次审阅并确认。
6、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回购注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其他材料一起上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及进行相关的信息披露,并依法对出具的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基于上述声明,本所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如下:
一、 本次回购注销的批准和授权
1、2021 年 11 月 4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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