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7-07-22
杭州诺邦无纺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重大资产购买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杭州诺邦无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或“诺邦股份”)的独立董事,我们参加了公司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经审慎分析,我们对公司本次重大资产购买的相关事项进行审核并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本次重大资产购买项目,公司拟向杭州国光旅游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目标公司”)增资以取得目标公司30.14%的股权,并拟以现金受让傅启才、吴红芬持有的增资后目标公司 20.86%的股权,交易完成后公司持有目标公司51%的股权。本次交易有利于公司扩大业务规模、提高公司资产的完整性,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有利于改善公司资产质量,提高公司的盈利能力,增强抗风险能力。
2、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不构成借壳上市,涉及的相关协议及信息披露文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3、本次交易的相关议案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表决通过。上述董事会会议的召集召开、表决程序及方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4、本次交易聘请的评估机构及其经办评估师与公司、交易对方、标的公司,除业务关系外,无其他关联关系,亦不存在现实的及预期的利益或冲突,评估机构具有独立性。
5、本次交易尚需获得公司股东大会批准。
基于上述情况,全体独立董事一致认为本次交易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同意本次董事会就本次交易事项的相关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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