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8-12-06
大参林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
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局履职指引》《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我们作为大参林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就公司《关于延长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延长对董事会办理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具体事宜授权期限的议案》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延长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和授权期限事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延长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和授权期限事项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董事会的召开程序、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同意将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和对董事会办理本次发行相关事宜授权的期限自届满后分别延长12个月,同意公司董事会将《关于延长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和《关于延长对董事会办理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具体事宜授权期限的议案》提交公司2018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大参林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杨小强、刘国常、柯立志
2018年1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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