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参林:大参林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大参林资讯
2024-04-28 15:36: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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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4-04-29


大参林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大参林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配套指引的规定和其他内部控制监管要求(以下简称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结合本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和评价办法,在内部控制日常监督和专项监督的基础上,我们对公司2023年12月31日(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的内部控制有效性进行了评价。
一. 重要声明

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的规定,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内部控制,评价其有效性,并如实披露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是公司董事会的责任。监事会对董事会建立和实施内部控制进行监督。经理层负责组织领导企业内部控制的日常运行。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报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公司内部控制的目标是合理保证经营管理合法合规、资产安全、财务报告及相关信息真实完整,提高经营效率和效果,促进实现发展战略。由于内部控制存在的固有局限性,故仅能为实现上述目标提供合理保证。此外,由于情况的变化可能导致内部控制变得不恰当,或对控制政策和程序遵循的程度降低,根据内部控制评价结果推测未来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具有一定的风险。
二. 内部控制评价结论
1. 公司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是否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是 √否

2. 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评价结论

√有效 □无效

根据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的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董事会认为,公司已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和相关规定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3. 是否发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是 □否

根据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公司发现1个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4. 自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至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出日之间影响内部控制有效性评价结论的因素
□适用 √不适用

自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至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出日之间未发生影响内部控制有效性评价结论的因素。
5. 内部控制审计意见是否与公司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有效性的评价结论一致
√是 □否
6. 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对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的披露是否与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披露一致√是 □否
三. 内部控制评价工作情况
(一). 内部控制评价范围

公司按照风险导向原则确定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险领域。

1. 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包括:大参林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大参林珠海、韶关市大参林药店有限公司、清远大参林连锁药店有限公司、河源大参林药店有限公司、梅州大参林药店有限公司、潮州市大参林药店有限公司、汕头市大参林连锁药店有限公司、揭阳市大参林药店有限公司、汕尾大参林药店有限公司、汕尾市林氏医药有限公司、惠州市大参林药店有限公司、惠州市惠城区大参林诊所有限公司、深圳市大参林药业连锁有限公司、东莞市大参林连锁药店有限公司、佛山大参林连锁药店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区富丰医药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大参林药业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大参林药业有限公司大良名柏轩中医诊所、中山市大参林连锁药业有限公司、珠海市三加百姓康医药有限公司、江门大参林药店有限公司、肇庆大参林药店有限公司、云浮市大参林药店有限公司、阳江大参林连锁药店有限公司、茂名大参林连锁药店有限公司、茂名大参林医疗有限公司、茂名市茂南区茂中药品贸易有限公司、广东康益百贸易有限公司、湛江大参林连锁药店有限公司、湛江市霞山区益春堂贸易有限公司、湛江霞山大参林中医诊所有限责任公司、广东大参林柏康连锁药店有限公司、广州海珠区参柏药店有限公司、广州仁和药房网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参祈医药有限公司、广州市利斯达康健康大药房有限责任公司、温州大参林连锁药店有限公司、福建大参林药业有限公司、福州大参林贸易有限公司、温州市益正大药房有限公司、河南大参林连锁药店有限公司、驻马店大参林百姓连锁药店有限公司、河南大参林炎黄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驻马店大参林炎黄药业有限公司、开封市示范区大参林飞亮健康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洛阳大参林连锁药店有限公司、漯河市大参林医药有限公司、河南大参林医药物流有限公司、广西大参林连锁药店有限公司、梧州市大参林连锁药店有限公司、南昌大参林连锁药店有限公司、九江大参林药业有限公司、南昌大参林中西医结合诊所有限公司、濮阳大参林连锁药店有限公司、江西大参林众康连锁药店有限公司、许昌大参林保元堂药店连锁有限公司、许昌大参林新特药有限公司、鄢陵县大参林医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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