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12-19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内蒙古新华发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限售股解禁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元证券”或“本保荐机构”)作为内蒙古新华发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内蒙新华”、“公司”、“本公司”或“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和持续督导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1 号——持续督导》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内蒙新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限售股解禁上市流通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情况及股本变动情况
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21 年 11 月 12 日证监许可〔2021〕3623
号文批准,内蒙古新华发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首次
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88,381,000 股,并于 2021 年 12 月
24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后总股本为353,523,000 股,其中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为 88,381,000 股,有限售条件流通股为265,142,000 股。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限售股,限售股股东数量共计 3名,分别为内蒙古新华控股有限公司、安徽新华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蒙盐盐业集团有限公司,该部分限售股股东对应的股份数量为 264,122,000 股,占公司股本总数的 74.71%。上述股份锁定期为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 A 股股票在证
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该部分限售股将于2024 年12月 24 日起上市流通。
二、本次限售股形成后至今公司股本数量变化情况
变化的事项,公司股本数量未发生变化。
三、限售股东承诺及履行情况
根据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就其股份锁定情况作出以下承诺:
(一)内蒙古新华控股有限公司承诺如下:
(1)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 A 股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
本公司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公司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本公司承诺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包括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在股份限售方面的规定;
(2)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 A 股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后 6 个月内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则本公司持有的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
(3)本公司持有的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 2 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时的发行价;
(4)如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公司股票的,本公司承诺违规减持公司股票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如本公司未将违规减持所得收益支付给公司,则公司有权扣留处置应付本公司现金分红中与本公司应支付给公司的违规减持所得收益金额相等的现金分红,用于抵偿本公司应向公司支付的违规减持所得收益。
在上述承诺期间,如公司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上述发行价格亦作相应调整。
(二)安徽新华传媒股份有限公司承诺如下:
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的 A 股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
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前已发行的
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公司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本公司承诺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包括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在股份限售方面的规定。
(三)内蒙古蒙盐盐业集团有限公司承诺如下:
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的 A 股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
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公司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本公司承诺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包括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在股份限售方面的规定。
四、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
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
五、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情况
(一)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总数为 264,122,000 股,占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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