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8-09-18
深圳市景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
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深圳市景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相关各方行为的通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指引》等规范性文件要求,针对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采取了充分必要的保密措施,并对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了登记。
《深圳市景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及相关议案已经公司2018年8月30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已于2018年8月3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披露。根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公司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六个月内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了自查,现说明如下:
一、核查范围及程序
1、本次核查对象为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
2、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均填报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3、本公司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就核查对象在《激励计划(草案)》公告之日前六个月(即2018年3月1日至2018年8月30日)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了查询,并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了书面的查询结果。
二、核查对象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说明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2018年9月7日出具的《高级管理人员、关联企业持股及买卖变动证明》,本激励计划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在2018年3月1日至2018年8月30日期间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
三、结论
综上所述,公司已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建立了信息披露及内幕信息管理的相关制度;公司在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策划、讨论过程中已按照上述规定采取了相应保密措施,限定了接触到内幕信息人员的范围,对接触到内幕信息的相关公司人员及中介机构及时进行了登记;经核查,在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公开披露前6个月内,未发现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存在利用本激励计划相关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买卖的行为或泄露本次激励计划有关内幕信息的情形。
四、备查文件
《高级管理人员、关联企业持股及买卖变动证明》
特此公告。
深圳市景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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