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9-10-22
菲林格尔家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菲林格尔家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和《菲林格尔家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等有关规定,作为菲林格尔家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的下述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关于《关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期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次解锁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实施限制性股票解锁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 2017 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及《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未发生规定中不得解锁的情形。经核查,本次解锁的 34 名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均满足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锁条件,其作为本次解锁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本事项审议决策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公司董事会按照股权激励计划的规定为上述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及相关股份上市手续。
独立董事:钱小瑜、黄丽萍、唐勇
2019 年 10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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