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8-0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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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上海菲林格尔木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上海菲林格尔木业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的规定,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接受上海菲林格尔木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的聘请,指派律师出席并见证了公司于2018年9月14日召开的公司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上海菲林格尔木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人员资格、大会表决程序等事宜进行了审查,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董事会已于2018年8月30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向公司股东发布了召开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经核查,通知载明了本次会议的时间、召开方式、内容、现场会议地点,并说明了有权出席会议的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的股东的登记方法、联系电话、联系人的姓名以及参加网络投票的操作流程等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18年9月14日14:00起在上海菲林格尔木业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奉贤区林海公路7001号行政楼5楼518会议室)召开,会议的时间、地点及其他事项与会议通知披露的一致。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8年9月14日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
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投票的时间为2018年9月14日当日的9:15-15:00。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在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十五日前刊登了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会议审议的议案与股东大会通知中公告的时间、地点、方式、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一致,可以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的合法有效性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根据对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提交的股东持股凭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股东的授权委托书和个人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的审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资料显示,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以及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11人,代表公司股份52,816,92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5.3401%。
2、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验证,出席会议人员除上述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外,还有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以及见证律师,该等人员均具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资格。
3、召集人
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并已于2018年8月29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上审议通过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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