菲林格尔:北京观韬中茂(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菲林格尔家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菲林格尔资讯
2024-12-13 17:49:31
  • 1
  • 评论
  •   ♥  收藏
  • A
    分享到:

公告日期:2024-12-14


观韬中茂 地址:上海市长宁区仙霞路 99 号尚嘉中心 12 层、22 层 (200051)

Add: 12F&22F,L'Avenue No.99 XianXia Rd,Changning District,Shanghai,PRC

关于

菲林格尔家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律意见书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北京观韬中茂(上海)律师事务所

2024年12月13日

北京 上海 广州 深圳 香港 天津 杭州 苏州 成都 厦门 大连 济南 西安 武汉 南京 福州 郑州 海口 重庆 合肥 洛隆 青岛 南昌 温州 悉尼 多伦多


观韬中茂 地址:上海市长宁区仙霞路 99 号尚嘉中心 12 层、22 层 (200051)

Add: 12F&22F,L'Avenue No.99 XianXia Rd,Changning District,Shanghai,PRC

北京观韬中茂(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菲林格尔家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致:菲林格尔家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观韬中茂(上海)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菲林格尔家居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下称“菲林格尔”、“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下称“本所律师”)列席菲林

格尔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下称“《股东大会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下

称“《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

(下称“《自律监管指引 1 号》”)以及《菲林格尔家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

称“《公司章程》”)对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进行律师见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审查了公司提供的

有关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文件,听取了公司就有关事项所作的陈述和说明。

在审查有关文件的过程中,公司向本所律师保证并承诺,其向本所提供的文件、资

料和所作的说明(无论书面或口头)是真实、准确、完整的,该等文件、资料上的签字

和/或印章均为真实,授权书均获得合法及适当的授权,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正本

或原件一致。公司向本所律师保证并承诺,公司已将全部事实向本所披露,无任何隐瞒、

遗漏、虚假或误导之处。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规定,仅对本次股东

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

果事项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以及其他与议案相关的事实、数

……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