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12-14
观韬中茂 地址:上海市长宁区仙霞路 99 号尚嘉中心 12 层、22 层 (200051)
Add: 12F&22F,L'Avenue No.99 XianXia Rd,Changning District,Shanghai,PRC
关于
菲林格尔家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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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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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观韬中茂(上海)律师事务所
2024年1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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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d: 12F&22F,L'Avenue No.99 XianXia Rd,Changning District,Shanghai,PRC
北京观韬中茂(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菲林格尔家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之
法律意见书
致:菲林格尔家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观韬中茂(上海)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菲林格尔家居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下称“菲林格尔”、“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下称“本所律师”)列席菲林
格尔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下称“《股东大会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下
称“《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
(下称“《自律监管指引 1 号》”)以及《菲林格尔家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
称“《公司章程》”)对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进行律师见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审查了公司提供的
有关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文件,听取了公司就有关事项所作的陈述和说明。
在审查有关文件的过程中,公司向本所律师保证并承诺,其向本所提供的文件、资
料和所作的说明(无论书面或口头)是真实、准确、完整的,该等文件、资料上的签字
和/或印章均为真实,授权书均获得合法及适当的授权,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正本
或原件一致。公司向本所律师保证并承诺,公司已将全部事实向本所披露,无任何隐瞒、
遗漏、虚假或误导之处。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规定,仅对本次股东
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
果事项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以及其他与议案相关的事实、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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