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3-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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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菲林格尔家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菲林格尔家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 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的规定,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接受 菲林格尔家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的聘请,指派律师
出席并见证了公司于 2023 年 11 月 30 日召开的公司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现场会议,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菲林格尔家居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召开程序、出席人员资格、大会表决程序等事宜进行了审查,现发表法律意见如 下:
一、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董事会已于 2023 年 11 月 15 日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中国证监会指
定信息披露媒体向公司股东发布了召开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会议通 知。经核查,通知载明了本次会议的时间、召开方式、内容、现场会议地点,并 说明了有权出席会议的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的股东的登记方法、联系电 话、联系人的姓名以及参加网络投票的操作流程等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3 年 11 月 30 日下午 2:00 起在上海市奉贤区林
海公路 7001 号公司行政楼会议室召开,会议的时间、地点及其他事项与会议通知披露的一致。
本次股东大会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3 年
11 月 30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
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3 年 11 月 30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在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十五日前刊登了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会议审议的议案与股东大会通知中公告的时间、地点、方式、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一致,可以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的合法有效性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经本所律师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8 人,代表公司股份 266,895,30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5.0778%。
2、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验证,出席会议人员除上述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外,还有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以及见证律师,该等人员均具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资格。
3、召集人
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并已于第六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股东大会的议案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并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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