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03225:新凤鸣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发行公告
新凤鸣资讯
2017-04-05 23:5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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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7-04-06

新凤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发行公告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



特别提示



新凤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凤鸣”、“发行人”或“公司”)根据《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中国证监会[第121号令])、《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承销业务规范》(中证协发[2016]7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配售细则》(中证协发[2016]7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投资者管理细则》(中证协发[2016]7号)、《上海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上发行实施细则》(上证发(2016)1号)及《上海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发行实施细则》(上证发(2016)2号)等相关规定组织实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本次发行初步询价和网下发行均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网下申购电子化平台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结算平台进行,请网下投资者认真阅读本公告。



关于网下发行电子化的详细内容,请查阅上交所网站(www.sse.com.cn)公布的《上海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发行实施细则》(上证发〔2016〕2 号)等相关规定。



本次网上发行通过上交所交易系统进行,采用按市值申购方式进行,参与网上申购的投资者请认真阅读本公告及上交所网站(www.sse.com.cn)公布的《上海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上发行实施细则》(上证发〔2016〕1号)(以下简称“《网上发行实施细则》”)。



本次发行在发行流程、报价剔除规则、申购和缴款、弃购股份处理等方面有重大变化,敬请投资者重点关注。主要变化如下:



1、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申万宏源承销保荐公司”、“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根据初步询价结果,综合考虑发行人基本面、市场情况、同行业上市公司估值水平、募集资金需求及承销风险等因素,协商确定本次发行价格为26.68元/股。网下发行不再进行累计投标询价。



投资者请按26.68元/股在2017年4月7日(T日)进行网上和网下申购,



申购时无需缴付申购资金。本次网下发行申购日与网上申购日同为2017年4月



7日(T日),其中,网下申购时间为9:30-15:00,网上申购时间为9:30-11:30,



13:00-15:00。



2、网下投资者报价后,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剔除拟申购总量中报价最髙的部分,剔除部分不低于所有网下投资者拟申购总量的 10%(当最髙申报价格与确定的发行价格相同时,对该价格的申报不再剔除,剔除比例低于10%)。



3、网上投资者应当自主表达申购意向,不得全权委托证券公司进行新股申购。



4、网下投资者应根据《新凤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发行初步配售结果及网上中签结果公告》(以下简称“《网下发行初步配售结果及网上中签结果公告》”),于2017年4月11日(T 2日)16:00前,按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与获配数量,及时足额缴纳新股认购资金。



网上投资者申购新股中签后,应根据《网下发行初步配售结果及网上中签结果公告》履行缴款义务,确保其资金账户在2017年4月11日(T 2日)日终有足额的新股认购资金,投资者款项划付需遵守投资者所在证券公司的相关规定。



网下和网上投资者放弃认购部分的股份由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包销。



5、当出现网下和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的股份数量合计不足本次公开发行数量的70%时,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中止本次新股发行,并就中止发行的原因和后续安排进行信息披露。



6、有效报价网下投资者未参与申购或者获得初步配售的网下投资者未及时足额缴纳认购款的,将被视为违约并应承担违约责任,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违约情况报中国证券业协会备案。网上投资者连续12个月内累计出现3次中签后未足额缴款的情形时,6个月内不得参与新股申购。



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郑重提示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理性投资,认真阅读本公告及同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上交所网站(www.sse.com.cn)的《新凤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投资风险特别公告》。



重要提示



1、新凤鸣集团股份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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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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