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8-05-19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恒通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一八年五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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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恒通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恒通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恒通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恒通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和材料。
本所及本所律师假定公司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包括但不限于有关人员的居民身份证、股票账户卡、授权委托书等)、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资料上的签字和/或印章均是真实的,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本所律师对公司所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根据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公司在指定媒体发布的《恒通物 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的通知》(以下统称为“《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定召开,并履行了相关通知和公告程序。
根据《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 开。其中,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2018年5月18日上午9:00在恒通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二楼会议室举行。
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时间:2018年5月18日~2018年5月18日。
其中,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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