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4-17
元利化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元利化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对外担保行为,有效控制公司对外担保风险,保障公司资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章及《元利化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的全资、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本制度所称“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之和。
第四条 公司对担保实行统一管理,未经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批准,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第二章 对外担保与管理
第一节 担保对象
第五条 公司可以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担保:
(一)因公司业务需要的互保单位;
(二)与公司有现实或潜在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三)公司的子公司及其他有控制关系的单位。
以上单位必须同时具有较强的偿债能力,并符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六条 除公司控股子公司外,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担保单位,不得为其提供担保:
第二节 担保调查
第七条 担保申请人应向公司提供以下资料:
(一)担保申请;
(二)企业基本情况;
(三)近三年审计报告和最近一期财务报表;
(四)经营情况分析报告;
(五)主合同及其相关资料;
(六)本项担保的用途、预期经济效益及还款能力分析;
(七)不存在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的声明;
(八)反担保方案及其担保物相关证明材料;
(九)公司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八条 公司应认真调查担保申请人(被担保人)的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
掌握担保申请人的资信情况。公司财务部或外聘律师应对担保申请人及反担保人提供的基本资料进行审核验证,分别对申请担保人及反担保人的财务状况及担保事项的合法性、担保事项的利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经总经理审核后向董事会提交能否提供担保的书面报告。
第三节 对外担保的审批
第九条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被担保人必须按担保程序要求将完整资料报送财务部。公司总经理组织财务部、董事会办公室或外聘律师等相关部门对对外担保事项进行调查、核实,明确担保事项责任人,出具评审报告报总经理审核后提交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批。
第十条 下列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批。须经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包括: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的任何担保;
(五)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七)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四)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第十一条 董事会应认真审议分析被担保方的财务状况、营运状况、信用情况,审慎依法作出决定。必要时可聘请外部专业机构对上市对外担保的风险进行评估,以作为董事会或股东大会进行决策的依据。
第十二条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外,还应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经全体独立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第十三条 董事会、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控股实际控制人及其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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