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8-04-20
上海洗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2017年度董事会会议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上海洗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业务指引》和《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及《上海洗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
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
第三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是指登记
在其名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四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
生品种前,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交易。
第二章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的转让规定
第五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在下列期间
不得转让(禁售期):
(一)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一年内;
(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三)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此期限内;
(四)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6个月;
(五)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违反证券交易所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3个月;
(六)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触及退市风险警示标准的,自相
关决定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或者恢复上市前,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得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一)公司因欺诈发行或者因重大信息披露违法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公司因涉嫌欺诈发行罪或者因涉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被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三)其他重大违法退市情形。
第七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
司股份(窗口期):
(一)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30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时,自原定公告日前30日起至最终公告日;
(二)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
(三)自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
(四)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八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
人或其他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三)中国证监会、上交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九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
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数量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1,000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十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
股份为基数,计算其中可转让股份的数量。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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