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8-05-17
100CenturyAvenue,PudongNewDistrict Fax 传真:+862168817393
Shanghai200120,China Email邮箱:lawyers@eylawgc.com
中国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00号
上海环球金融中心51楼,邮政编码:200120 www.chenandco.com
致:上海保隆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上海保隆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上海保隆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2017年度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
东大会”)于2018年5月16日在上海市松江区沈砖公路5500号二楼多功能厅如期召开。
上海市瑛明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公司的委托,指派赵桂兰律师、易立律师(以下合称“本所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下称《股东大会规则》)以及《上海保隆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审议事项、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项进行验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审议事项、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发表意见。本所律师发表意见的前提是假定公司提交给本所律师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名册、有关股东的身份证明、股票账户卡、授权委托书、营业执照等)是真实、完整的,该等资料上的签字和/或印章均为真实,授权书均获得合法及适当的授权,资料的副本或复印件均与正本或原件一致。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必备文件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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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经本所律师查验:
1. 本次股东大会系由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决定召集。
2018年4月25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决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提请召开公司2017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关于公司召开本次股东大
会的通知(下称“会议通知”)已于2018年4月26日同时刊登于中国证监会
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海证劵交易所网站和巨潮资讯网,会议公告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召开时间、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召集人、召开方式、出席对象、会议审议事项、出席现场会议的登记方式等事项。
2.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1) 现场会议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18年5月16日(星期三)14:00在上海市松江区
沈砖公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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