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7-12-15
上海保隆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关于公司2017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激励对象人员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一、公示情况及核查方式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上海保隆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激励对象名单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根据《管理办法》和《上海保隆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2017年12月4日召开的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2017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并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公示,相关公示情况及核查方式如下:
1、公司对激励对象的公示情况
公司除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公告了《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2017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外,并通过公司信息管理系统(http://oa.bb.com)发布了《2017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将公司本次拟激励对象名单予以公示。
(1)公示内容:公司《激励计划(草案)》激励对象名单;
(2)公示时间:2017年12月5日至2017年12月14日;
(3)公示方式:公司信息管理系统;
(4)反馈方式:以设立反馈电话或当面反映情况等方式进行反馈,并对相关反馈进行记录;
(5)公示结果:在公示的时限内,没有任何组织或个人提出异议。
2、公司监事会对拟激励对象的核查方式
公司监事会核查了持股 5%以上的股东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信息,核查了本
次拟激励对象的名单、身份证件、拟激励对象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拟激励对象在公司担任的职务及其任职文件、拟激励对象的工资单及公司为激励对象缴纳各项社会保险基金的凭证。
二、监事会核查意见
公司监事会在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管理办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对公司《激励计划(草案)》进行了核查,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激励计划(草案)》所确定的全部激励对象均具备《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激励计划(草案)》所确定的激励对象中无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综上所述,公司监事会认为,本次列入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其作为本次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
特此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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